大安社大勞動教育課程免費講座

【大安社大勞動教育課程免費講座,本校學員及市民,有學習成長和再進修意願者,均可報名參加,歡迎踴躍線上報名參加】

【報名連結 https://www.beclass.com/rid=23416cc5d89db8115e61】

金甌校本部課程內容:

  • 活動時間:108年10月01日至11月29日
  • 活動地點:臺北市大安社區大學金甌校本部(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杭州南路二段1號)
  • 洽詢電話:(02)2391-5081#13《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15:00-21:00》。
  • 活動場次及內容:

108-10-03 (四) 19:00-22:00

★打開茶箱說故事|曾至賢講師|清涼齋茶文化工作室負責人;信義社區大學講師;方圓之缘~深探緊压茶世界及打開茶箱的故事等二本專著作者。

提供學員及市民不一樣的紓解工作壓力方式,從品飲一支茶的口感,到茶背後的故事,讓學員及市民了解茶農與製茶工作者的勞動過程,再以吟詩詞、猜謎等述說一止齣人生如茶故事,同時讓學員及市民了解大台北地區是古茶都,多少茶事、茶故事,在這個地區發生。

108-10-17 (四) 19:00-22:00

★壓力麥擱來壓-舒壓與健康|郭哲誠講師|美國北卡羅萊納州大學老年學研究所碩士;美國國家老年學榮譽學會會員;教育部第二屆樂齡教育貢獻獎得主。

生活及工作中壓力無所不在.如何辨識壓力?舒解壓力?透過一堂課程,讓學員及市民更了解壓力的成因、種類,更重要的是讓勞動者一起來認識壓力與健康的關係,讓勞動者了解如何預防及改善,邁向健康之路,避免職業病找上門!

108-10-24 (四) 19:00-22:00

★勞動基準法常見錯誤認知解析-勞動契約、工資及工時|葉建廷講師|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仲裁人。

以主管機關及法院實務見解為據,就勞動契約的認定、勞動契約中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與等面向所生之實務爭議加以探討,使學員及市民培養正確勞動權益知能及提升解決勞資爭議的能力。

108-10-28 (一) 19:00-22:00

★活出生命的熱情與溫度|溫信學講師|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博士;台灣師大心輔所暨社工所兼任助理教授;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理事長。

分享在生命歷程中,如何運用正向心理學,培養正向特質的來面對生活、工作課題與困境,以營造出具有活力、有價值、有溫度的豐富生活與工作生涯。預防職業病的發生,達到心靈自在、身體強健與生活安康的美好未來。

108-10-29 (二) 15:00-18:00

★尋回幸福自癒力,痠痛out|陳荔琪講師|復健、物理治療師;大安社大脊椎健康運動教師;健康促進管理師;社區樂齡體適能活動老師。

勞動者常因工作而出現筋骨痠痛的困擾,然卻疏忽或不清楚身體正在傳達之訊息為何?因而錯失治療的黃金期,為使學員及市民更了解自我身體狀態,預防職業病的發生,規劃一堂向物理治療師學習怎麼找回身體自癒力,回復脊椎與筋骨健康,讓生活與工作更加輕鬆,更加幸福。

108-10-31 (四) 19:00-22:00

★中高齡二度就業者的勞動生涯保障-勞就保與勞工退休金|温燕妹講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專員;勞保局宣導授課講師10年;臺北巿政府勞動事務學院講師(105年至108年)。

針對中高齡二度就業者,關於勞保就保加保資格限制及給付;職業災害的加保及發生事故時相關權益保障;勞工退休金的提撥及請領事宜。保障其勞動權益。

108-11-07 (四) 19:00-22:00

★身心壓力調適|簡玉坤講師|耕莘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新北市.台東縣生命線協會督導;輔仁大學醫學系臨床心理系臨床講師。

現代人在忙碌的工作環境中都忘了停下來好好關心自己的身體和心理。本課程允許自己把焦點回歸自己,檢視自己的壓力是否破表,及該如何調適,以避免職業病找上門。

108-11-14 (四) 19:00-22:00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與計算方式|周建序講師|和諧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長;和諧國際管理顧問公司經理;中華工商研究院人資勞動法講師;中國生產力中心商管組資深講師。

新舊制退休金,請領資格與計算方式及常見爭議。自請退休是否需雇主同意?強制退休是否需勞工同意?其法定事由如何規定?權力如何行使?既有資遣員工亦有准員工優惠退休,如何避免被控訴權利濫用?自請退休已成就要件,但尚未申請即被解僱,公司是否仍需給付退休金?勞退新制請領資格為何?請領金額應如何計算?勞保老年給付是保險給付亦為退休金的一環。

108-11-21 (四) 19:00-22:00

★勞動契約終止事由探討-兼論試用期約款|周建序講師|和諧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長;和諧國際管理顧問公司經理;中華工商研究院人資勞動法講師;中國生產力中心商管組資深講師。

針對一些特殊的勞動條件,雇主必須與個別勞動者約定後締結勞動契約方屬有效。倘未加以明文約定,不僅等於雇主放棄了管理權,一旦爭議發生,依勞基法解釋來處理爭議,對雇主是相當不利的。另一方面由於立法院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該法大幅度降低勞工的訴訟障礙,如對裁判費、執行費大幅的減免將使勞工對雇主提出訴訟的成本大幅降低,雇主應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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